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市太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uzhou Taihu Lake Crab Association (缩写为ST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太湖大闸蟹生产、经营、加工、科技研发与推广的单位和水产养殖户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等自愿组织起来的行业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非赢利性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产业发展、蟹农增收为重点,以科技兴湖为目标,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团结和组织养殖大户、经营单位、科技人员等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共同打造和提升太湖大闸蟹品牌形象,增强产业优势。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苏街1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2、制定行业规章,规范执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和行业发展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开展行业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与服务,组织行业考察、经验交流,促进信息与技术互通。 4、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指导、帮助会员单位及专业龙头企业、示范基地申报实施研究、示范、推广、加工等项目,促进行业技术的不断提升。 5、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组织化、产业化水平。 6、打造提升太湖大闸蟹品牌。 7、开展行业调研,收集和发布经济信息,当好政府参谋,服务太湖大闸蟹蟹产业。 8、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太湖蟹生产、经营、加工、科技研发与推广、行业管理等,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苏州市太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或连同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相关情况交协会秘书处。 (二)审批 1、协会秘书处收到《苏州市太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协会理事会议讨论后确定是否入会。 2、申请批准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其它事务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5、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2年不参加活动或不交会费,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6、 决定吸收会员或除名不符合的会员;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9、审议、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1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会长和技术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服务; 8、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 9、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企业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所办经济实体收入归该实体所有;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相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议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 2012年8月3日会员大会一致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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